规定概括而抽象 拆房扰民缺乏管理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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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6:00 汉网 | |||||||||
本报讯(记者金涛实习生陈蓓余雪娟)本报13日报道《5个职能部门“管不了”拆房扰民》引起各方关注。许多市民向本报新闻热线来电质疑: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种管理上的“真空”,究竟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 记者就此展开深入调查。一个建设开发项目,从规划立项到新房建成,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其间涉及多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办理多项审批手续。
首先是规划评审,划出建设红线,明确建筑内容。然后是房产部门的拆迁工作,对原居民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尽快实施搬迁。最后是建设部门组织施工。 在一系列工作中,拆房处于几个环节的“中间地带”,与多个职能部门相关,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而拆房比规划、搬迁、建设都相对简单,既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政策,又不需要较高的技术和设备。 最简单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查阅我市相关法规,关于规划、拆迁、建设施工的法规齐全,却独独找不到拆房现场施工的具体管理条文。 2002年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是最接近“拆房管理”的。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代办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业务培训合格。 有专家认为,这条规定概括而抽象,“几乎谈不上可操作性”。 由于管理上存在空白,拆房市场混乱。多位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市大部分拆房工程都是由公司招标接下来,然后层层转包,最后的承包人因为利润微薄,很多时候都是在街上随意找些农民工便开始施工。这导致因拆房时无防护措施造成人员死伤的悲剧经常发生。 拆房管理上的“真空”带来的不仅仅是严重的环境污染,更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