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位业主遭“物业”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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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8:2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周辉)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建立了长期的管理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自觉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而有的业主却拖欠物业费长达三四年。青岛新天物业发展公司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53位业主同时告上了四方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公司向法庭提出,水清沟三小区的部分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而53名被告分别拖欠该公司1000余元到4万余元不等的物业费及水费,有
据几名被告业主表示,自己不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因不满意对方的服务,因为小区里有些地方还存在“瑕疵”,53位业主先后拒绝交物业费和水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仍没及时交费。另据了解,该小区共有1700多位业主,原告新天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服务满意率在90%以上,按照有关规定,小区的住宅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按0.30元收取物业费。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认为,按照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不交物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否则物业公司可向法院起诉。业主因对物业管理不满意而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