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厕一氧化碳过多中毒身亡 雇主当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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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9:1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工作时如厕,不想却因厕所内聚集一氧化碳过多中毒身亡。谁该对这起意外死亡事故负责?日前,城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黎某在郑某经营的汽车修理行从事修理工作。2006年1月7日下午3点多,郑某带领黎某等人干活,黎某提出如厕。厕所位于西宁市虎台杰森物业小区内的学生经典导读中心三层小楼的一楼,由导读中心和郑某等共同管理使用。意想不到的是,黎某如厕约20分钟后突然
原来,当日因天气寒冷,导读中心派人在厕所内生煤炉来解冻水管,但煤炉未装置烟囱,厕所又无通风口,造成黎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悲剧发生后,黎某的家长将郑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黎某本人来说,因对没有通风及装置烟囱的厕所内容易聚集一氧化碳气体缺乏防范意识,加之如厕时间较长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郑某作为雇主,对雇员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告黎某家长未对放置煤炉的经典导中心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在由被告雇主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典导读中心追偿。遂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黎某家人因被害人黎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6329.元。 (作者:文玲 马无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