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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做强”法庭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0:1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徐进)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庭调解已逐渐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审法官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急当事人所急,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少疑难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

  老师涉嫌体罚学生被解职

  去年10月11日下午5时,有幼儿家长向普陀区一家民办幼儿园反映,该园女教师何芳(化名)有将孩子罚站、关在黑房间等体罚行为。园方介入调查后,参照市教委“师德一票否决制”精神,做出了对何芳退工的决定。

  何芳认为园方听信5、6岁孩子的话就草草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何芳的请求。园方不服,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调查,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园方采纳没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童言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是否合理以及“师德一票否决制”的处理办法是否合适。

  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在幼儿体罚的判定标准上各持己见,但何芳私下承认自己因为年轻气盛也确实存在部分较为偏激的行为。考虑到何芳本身较为年轻缺乏经验,孩子年幼又不善表达,故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对教师是否进行体罚未作事实定性,而是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如何解决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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