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相关法规 打工妹也有产假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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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0:2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沈阳7月17日消息 (记者张静)从即日起,辽宁省所有企业的女职工,同时包括进城务工的打工人员,将享受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 7月14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发布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就是指女职工
辽宁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30日内完成。企业与女职工因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