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品成“口服液” 销售商赔偿1.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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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2:52 法制晚报 | |||||||||
护肤品成“口服液” 销售商赔偿1.6万 本报讯(记者 付中)“芦荟胶”外包装注明是护肤品,销售人员却告知应“每天冲服半支”,结果导致消费者体内电解质严重紊乱。 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消费者王女士1.6万元。
去年3月,王女士从一公司购买“芦荟胶”系列保健品。王女士称,按照销售人员提供的方法服用后,她逐渐出现了胃部灼热、心跳加快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确诊为严重的电解质紊乱。 为此王女士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法官发现,在“芦荟胶”的外包装上已经注明该产品为护肤品,可被告公司的销售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应“每天冲服半支”。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未按包装上的使用方法使用,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