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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减寿”30年 业主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2:59 法制晚报

  称开发商篡改房屋性质 将使用年限70年的住宅 改成年限40年的配套用房

  房子“减寿”30年 业主获赔

  终审拿到近8万元违约金 有律师建议可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本报讯 (记者 李奎)本来购买的是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而开发商私自将合同涂改为使用年限为40年的配套用房,狄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判令其向狄女士赔偿违约金近8万元。

  狄女士诉称,2004年5月21日,她在位于宣武区南菜园街的“中华家园”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130万元。狄女士于当天交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

  狄女士说,开发商在收到首付款等费用后,却以到房地局备案为借口骗取了她手中持有的合同,将合同中约定的住宅用房篡改为配套用房,并把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缩减为40年。

  狄女士认为,当初开发商是按照住宅用房进行销售的,她购买此房是为了作为住宅使用,并非用于经营。因此她起诉要求开发商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中华家园”的开发商在庭审中提出,为了小区整体安全及不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公司特别告知狄女士所购买的房屋虽为配套,但只能用于居住。

  房屋销售合同则是预先填写好,后来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通知书,对合同中的房屋用途及使用年限进行了涂改。

  开发商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已将该情况告知狄女士,并且后来是当着狄女士的面涂改的,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后,狄女士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开发商已经取得的产权证的标注,狄女士所购买房屋为配套用房,对狄女士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开发商未经狄女士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性质及使用年限,致使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

  律师意见

  一位律师表示,开发商私自涂改房屋用途和使用年限,对购房人来说带有一定的欺诈成分,狄女士如果不接受配套用房,而在房屋性质又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要求退房,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关键词

  商业配套用房,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住宅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等配套服务的场所,为非住宅用房,常见的有底商、会所、商业中心等形式,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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