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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查啃掉"骨头案" "死案"变"活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20:2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7月17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光辉) 被执行公司人走楼空,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所踪,案件成为“死案”。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郑州二七法院通过网上追查的形式,查找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注册的新公司信息,让“死案”变“活案”。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军校终于拿到了2.8万元的执行款,这起“骨头案”得以圆满执结。

  2003年1月13日,原告张军校与被告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汽车一辆,价款30.1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3万元,双方签订了订货协议,在协议中注明所供车辆的型号、配置及定金数额。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月10日通过河南省捷成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购车款30.8万元,其中多出的7000元已退还原告。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并出具30.1万元的购车发票。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及车款共计33.1万元,多付3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多付的款项,但被告均以从未收到原告3万元定金为理由拒绝还款。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相资料,被告是在收取了原告交付的定金后与原告签订的订货协议,该定金的数额在该协议中有明确显示为3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又向被告交付了除定金之外的购车款30.1万元,被告也将原告所购车辆交付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被告应当将多出的3万元退还给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定金。被告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3月24日,原告张军校向郑州市二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尚勇积极按照被执行公司登记的办公地址查找,但发现该公司已不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也不知行踪。从郑州市工商局查证,被执行公司未年审,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一时间案件进入“死胡同”。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利益摆在了承办法官的面前?承办法官尚勇并没有气馁,而是从市工商局企业网查找入手,调取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相关信息。经网上查询,发现张某已注册一新公司。根据新公司的地址,法官找到了张某,但张某对欠款事项不予认可。法院经多方查证核实,张某为逃避债务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转移至新注册公司名下。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张某表示和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库存的货物抵债。

  7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军校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8万元的执行款了结双方纠纷。拿到钱的张军校十分高兴,他深有感触地说:“是法官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才挽回了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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