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犯四罪获刑17年自首立功还想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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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2:3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犯下两罪后,又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两宗罪,符合自首条件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近日,左茂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后,认为轻判不轻。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左茂伙同他人先后在九龙坡区、北碚区等地盗窃四辆货车。2005年12月1日凌晨,左茂驾驶长安面包车佯装拉客,车行至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下段公路边时,在长安车内对乘客李某实施强奸。
据公安机关介绍,左被捉获后,又交代出另两起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2003年10月25日,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左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长安面包车一辆,构成收购赃物罪;同年12月10日凌晨,左对乘客雍某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妇女罪。 左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他还检举他人盗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捉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等。 据了解,左茂不服此判决,已上诉。 律师说法 从轻判决≠轻罚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称,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被告人触犯四罪,法官分别量刑,只要在单个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不超过20年,从轻量刑即可。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