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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抱回私生子离婚赔妻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2:37 重庆晚报

  本报讯养大孩子,却被告知不是亲生;另一半时常“出轨”……一些离婚案中,隐藏着令当事人伤心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一方往往要求索赔精神抚慰金。昨日,巴南区法院民一庭根据分析相关个案,建议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以更好保护婚姻中的受伤者。

  该法庭曾受理这样一个案子:巴南区李家沱的李军和王丽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后经检查得知,王丽没有生育能力。

  李军希望要个孩子,就和别的女子发生关系,并生下孩子。李军把出生没几天的孩子抱回家,明确地告诉王丽,这是他的孩子。王丽勃然大怒,向警方举报李军重婚。后经调查,李军重婚罪不成立。

  于是,王丽向李军提出离婚,并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日前,巴南区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李军支付王丽精神抚慰金2万元。

  另一宗案子是:巴南区跳石镇的张强与别的女子发生关系后,生下儿子。此后,他背着妻子王云抚养儿子。当王云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时,张强的儿子都已经快上小学了。王云在忍无可忍之下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强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巴南区法院日前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张强赔偿3000元。

  昨日,巴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介绍,2001年4月28日修改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列举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几种情形。但随着近年来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其适用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全面的保护。

  该庭认为,除新《婚姻法》中列举的几种情形外,还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但未达到同居程度的;采取欺骗手段使他方抚养子女的;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等情形。(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刘洁)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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