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报道艾滋孤儿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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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2:46 新京报 | |||||||||
北京某媒体被判赔偿事主两万元,并在头版刊登道歉声明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认为北京某媒体披露自己真实姓名、大篇幅报道自己经历的行为对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构成侵害,河南艾滋孤儿小莉(化名)将该媒体告上法庭,该案于近日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该媒体构成侵权,判决该媒体赔偿小莉两万元,并在头版刊登道歉声明。
昨日上午,原告代理人靳薇拿到一审判决书。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艾滋孤儿自诉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案。 艾滋孤儿隐姓埋名被曝光 19岁的小莉为河南省新蔡县人,父母因患艾滋病离世。在热心人士靳薇等人的帮助下,小莉隐瞒身份去外地求学。 去年12月7日,靳薇在网上看到北京某媒体于12月2日刊登的一篇报道。文章以两个版的篇幅,用小莉的真实姓名描写了其父母去世的信息,并刊登了小莉和父亲的照片,小莉的照片还上了当日该报纸的头版。在文章中,记者还描绘了小莉家境如何贫困,捐助款被亲属占用等隐私。 靳薇说,文章刊登后,小莉的成绩直线下滑,变得不自信,她认为该媒体的行为侵害了小莉及其父亲的肖像权和小莉本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小莉委托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赔偿10万元,并在相关版面道歉。 报社称“主观愿望是好的” 该媒体在答辩意见中称,刊登文章的初衷是引起社会对艾滋病的关注,主观愿望是好的,并不是故意侵权。在刊登之前,有媒体已经对小莉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所以,该媒体承认侵害了肖像权,但否认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判定报社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该媒体在刊登这篇文章时并没有采访原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并在文章中用真名和照片披露了小莉成为艾滋孤儿等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法院认为,以上事实都是小莉的隐私,在目前对艾滋病患者歧视未消除的环境下,报道上述隐私对小莉今后的生活不利,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当认定这篇报道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法院在判决中要求该媒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该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 该媒体在判决后表示不上诉。昨晚,小莉的代理人靳薇说,她刚刚将胜诉的消息告诉了小莉,小莉表示高兴,对于赔偿金没有提出明确的异议。但靳薇认为,赔偿金数额偏低。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