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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溺亡家属获赔3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01 新京报

  因未尽义务与疏于管理,旅行社与游乐园被判共同赔偿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儿子在随团旅游中,游泳遇险身亡,父亲将组团的旅行社和游乐园一起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昨日终审判决,两单位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游乐园还要将景区责任险理赔的保险赔偿款交付乔先生。

  据法院查实,去年7月16日,乔先生的儿子参加由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活动。到达目的地河北昌黎县翡翠岛生态游乐园的第二天,乔先生的儿子到景区海边游泳。下午4时,海边突起大风出现险情,游乐园将15名游客救出,但乔先生的儿子没有找到。次日其尸体在海边被发现,经当地派出所证实系溺水死亡。

  乔先生认为,游乐园没有专门的救生队伍且没有全力抢救,旅行社派出的导游及地陪(当地导游)事发时不在现场,致使儿子溺水死亡。乔先生向旅行社、游乐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8万余元,要求生态游乐园支付保险金。

  旅行社称,导游已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教育,旅行社尽了义务。生态游乐园则认为,乔先生的儿子无视景区警示标志,冒险游泳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两家单位均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的终审认为,当游客前往游乐园海滨游泳时,旅行社导游没有随游客一同前往,未履行导游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游乐园对危险区域疏于管理,任凭游客在危险区域游玩不加劝阻,游客在浴场内出现险情施救不及时,对乔先生儿子的死亡也负有责任。乔先生儿子溺水死亡,与其自身水性不佳有关,且下水时不佩戴救生用具,自身也应对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损失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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