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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零线被盗割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4:41 山西日报

  一次发生在凌晨的电压升高,使省城一片面积不小的居民区遭了殃,诸多电器在一瞬间内冒了白烟。谁应为此事负责?

  “满屋子都是烟,就像发生了火灾”

  6月23日凌晨四五时,远在德国的巴西队和日本队正在绿茵场上鏖战。太原市文庙巷
、文津巷一带,坚守在电视机前昏昏欲睡的球迷被突如其来的亮光惊醒。

  二十多天之后,很多人已经记不起事情到底发生在哪一天,但是对当时的强光、声响与气味却记忆犹新:“电灯突然之间就亮了好多。”“电视机发出‘———’的声音。”即使后来人们把家里的总电闸关了之后很久,胶皮烧糊的气味仍然弥漫着,“满屋子都是白烟,从外面看还以为是遭了火灾呢!”住在文津巷的齐女士说,她家里的电视机、空调、电脑在一瞬间内全部烧坏了。

  天一亮,街巷中“懂电”的居民就发现,在文津巷和侯家巷交界处一个变压器上,一段通到地面的零线不见了。“零线被剪断,电压瞬间就会升高”,7月15日,家住文津巷的董师傅把那段后来装上的零线指给记者看。在他看来,那段套在零线外面的塑料管仍然是一割就会断,只要割掉靠近地面的一小段,零线就能顺势抽出来。

  “是小偷偷了零线,你找小偷去!”到7月15日,坊间流传的关于供电部门的“说法”只有这一种。

  据记者调查,文庙巷、文津巷一带受损居民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解释,也没有人出来对受损范围和程度做调查统计。

  消协:电也是商品,供电部门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用电安全

  7月14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周秘书长向记者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他认为:“电也是商品,我用你的电就是接受你的服务,你就应该为我负责。你说是小偷的过错,那你去追究小偷。”

  周秘书长举例说:就好比消费者在商店里买的电器质量有问题,这个电器可能是美国产的,也可能是日本产的,但是商店不能让消费者去美国或日本退换商品,只能由商店负责去退换。

  供电部门:我们也是受害者

  7月14日,山西电力南城供电子公司负责生产的尤局长给记者出示了《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尤局长解释:按照这条规定,这起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这个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赔偿。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供电局已向110报案进行追查,并维修了受损变压器。“我们也是受害者,”尤局长认为,这件事情对于供电局来说,金钱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但这件事情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却非常大。

  专家:《电力法》的立法基点保护的首先是投资者、经营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指出,小偷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应符合三个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遇到类似事件,应查询《电力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电力法》的特殊性,若三者有冲突,以《电力法》的规定为主。当《电力法》的解释不能说明问题时,再参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参照这两项时,对侵权行为要举证。我国民法中规则原则有三: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就此,他举例说:“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处理。”

  小偷属于第三人,依照《电力法》来看,责任应由小偷承担,供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居民若想追究供电局责任的话,就要看供电局是否疏于管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的话,还是可以起诉的。

  不过,《电力法》是我国目前颇受争议的法律之一,它的立法基点保护的首先是投资者、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两位代表提出过要修改《电力法》,确立新的法律理念。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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