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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烤”问法律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5:1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炎炎夏日,劳动者在室外或高温环境下工作时,能否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如果在工作岗位上中暑,是否应视为工伤?高温条件下的劳动权益保护有无法律规定?昨(17)日,记者走访了相关主管部门,专家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温下的劳保监管还存在盲区。

  农民工没领到防暑降温费17日下午,成都市城南某建筑工地,几位建筑工人正顶着烈日紧张工作。“防暑降温费?从来没听说过。”几位来自安岳乡下的农民工异口同声

  地表示,能按时领到工钱就不错了,不敢奢望能从老板那里领到“防暑降温费”。

  同样顶着烈日,在一环路上清扫路面的环卫工张秀梅似乎“幸运”一些,“公司给我们发放了几种防暑的冲剂和清凉油。”这一说法从成都高建环卫公司有关负责人处得到证实,“虽然没有以现金形式给公司一千多名环卫工人发防暑降温费,但发放了防暑药品和茶叶、白糖等物品。”

  据了解,目前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因此,目前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都是由各地自己制定。

  由于没有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强制性规定,防暑降温费往往是单位效益和实力的“晴雨表”。记者调查了解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大多发放了防暑降温费,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公司和私营企业推行高温费的则是凤毛麟角,尤其是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几乎从未领到过防暑降温费。

  职业性中暑可申请工伤在工作岗位上中暑,是否应视为工伤?

  据有关专家介绍,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就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是工伤。

  专家介绍,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高温工作法律规定有盲区据了解,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也只对室内高温作业的标准作出规定,但对于室外却并未提及。

  1984年和1997年,国家标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分别颁布了《高温作业分级》,同样也只对室内高温作业作了规定,而未对室外高温作业作规定。

  “目前我省同样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专家介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但这些规定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仍然太笼统,“高温”如何界定?防暑降温措施包括哪些?

  专家建议,政府应该加大高温劳动保护的立法,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休息权、健康权。

  高温福利应建立统一法规“给农民工发放防暑补贴应该有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还没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敏说:“对这样一个群体,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情理上,他们都应该享受和城市职工一样的‘防暑降温’待遇。”

  黄敏建议,高温福利应该建立统一的法规,最好写入《劳动法》。“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有参考标准,员工也可据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报记者余义勇宋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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