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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补偿啥时能拿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6:1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锋 实习生 王辉 高睿)12年前花费几十万元投资办了一个石料厂,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在合法经营期间合伙人又私自将石料厂项目转给另一公司,无奈之下,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只得与合伙人“分手”,并约定给投资人赔偿18万元补偿金。但从“分手”至今已时过3年多,投资人武先生却未拿到分文补偿金。武先生质疑:当地街道办怎能拿政府的信用当儿戏呢?

  据了解,1994年武彬的父亲与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胡刘村委会签订一份《开采石料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利用当地资源,合作开发本村弯沟山石,并建立石料厂。

  “从1994年筹建石料厂开始,我们依约定向胡刘村履行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武先生称,在经营几年后,该村竟然背着他们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他们的合同是2002年3月签的,这正好还在胡刘村与我们的合同履行期内呀。”武先生说。

  2003年,武先生与胡刘村,在引镇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了一份《终止<开采石料合同>的合同》。在这份终止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引镇胡刘村委会赔偿投资人武先生18万元,作为终止《开采石料合同》的补偿金。具体还款办法为:该合同生效之日即付3万元,2004年5月1日前付3万元,2005年5月1日前付3万元,2006年5月1日前付3万元,2007年5月前付6万元。

  “然而在白纸黑字合同载明以及镇政府的鉴证之下,我现在还未收到一分钱。”

  7月14日,记者来到长安区监察局了解相关情况时获悉,该局目前正在处理引镇胡刘村吸引采石厂投资相关问题,该局一工作人员称,因主管该案领导不在,详细情况也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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