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费用起争执 酿下命案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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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3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升运 实习记者黄忠萍) 6月29日,原玉林城区某酒吧保安队长、玉州区人杨家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5年6月23日晚8时许,博白县三江乡中良村何超邀请朋友到玉林城区某酒吧祝贺其生日。次日凌晨2时许,何超等人结账时,因其自带部分酒水弄脏了包厢,收银员要加收服务费1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之后,何超等将已交的400元要回去,并要强行离去,被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家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民事赔偿,鉴于何超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40%赔偿责任,杨家标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钟某承担60%赔偿责任31736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