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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阿毛胎毛笔侵权纠纷云遮雾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51 云南日报

  

小阿毛胎毛笔侵权纠纷云遮雾罩

  

小阿毛胎毛笔侵权纠纷云遮雾罩

  陈女士说是潘女士口头同意开的店 潘女士却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陈女士

  “我本人注册的商标被别人侵犯了!”昨日上午,位于昆明市书林街21号的小阿毛爱婴服务中心(总店)老板潘女士反映,她于2003年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小阿毛胎毛笔”商标,除了总店,还开了两家分店,经营该商标标识的系列产品。没想到,6月25日,她发现昆明一家商店的老板陈女士,在她没有授权和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打着“小阿毛胎毛笔”的牌子经营,属于侵权行为。而陈女士坚持说她的店是潘女士同意开的第四分店,与潘女士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侵权。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已介入调查调解。

  当日下午2时许,在潘女士经营的小阿毛爱婴服务中心,潘女士说起了她碰到的商标被侵权一事。她拿出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注册证,这个注册证编号为第3168253号,注册名称是“小阿毛胎毛笔”,注册人是昆明市盘龙区小阿毛爱婴服务部,有效期限从200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她说:“今年6月25日,我发现关上双桥路口有家商铺的店面招牌印有‘小阿毛胎毛笔’标志,我觉得很意外,进店一问,这家商铺老板娘竟自称是书林街小阿毛爱婴服务部总店的分店,这简直是无中生有的事情,我气愤不过就与后来才知道的这家商铺老板娘陈女士吵了起来。”

  “陈女士的做法是侵权行为。”潘女士说出了以下几点理由:“小阿毛胎毛笔”商标所有权属于我本人,我在昆明开了总店和两家分店,只是在昆明市以外的城市授权成立了几家加盟店,昆明市场蛋糕这么大,怎能让别人来分享?而且我不认识陈女士;我允许开的分店或加盟店,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加盟费,可是,陈女士说她的店是经我口头答应开的,拿不出相关书面合同。加盟这么大的事情,我不会这么随便口头答应的。

  随后,记者来到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见到了正在这里接受工商人员调查的陈女士。她说自己并没有侵权,她们是口头协议上的合作关系。去年11月,潘女士口头同意她在关上双桥路口开设这家分店,装修工人都是潘女士介绍来的,每年付1000元加盟费。接着,陈女士拿出几张收据复印件强调说:“这些收据上还盖着昆明市盘龙区小阿毛爱婴服务部的公章,我负责把婴儿的胎毛送到总店,由总店负责胎毛笔的制作,再由潘女士通知我取回来交给顾客,我跟潘女士有实际业务上的往来合作关系,不存在侵权。”

  对于陈女士的说法,潘女士做出了补充性解释。她说,这些收据是复印的,陈女士可从她众多的客户手里获得,而且,她在给客户开收据时,都要与客户签订承揽合同,收据上的公章有明显错误,“属于伪造”。

  记者离开前,当事双方都表示,保留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对此事,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申时勋何谨(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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