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整改通知换来三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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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0:31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詹琦 通讯员阳宣)昨日,阳新法院对前年“6.16”夺命11人的特大透水矿难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原阳新鹏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华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桂训松有期徒刑三年,原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康守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阳新县白沙镇鹏凌矿业有限公司IV号矿体采空透水,造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间,陈华生、桂训松、康守怀明知该矿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追求利益,违规生产。 2003年7月24日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水文地质复杂,治水工程完工后必须验收”等10条内容的整改指令书。 2003年11月16日,阳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桂训松收到后告知了陈华生,而鹏凌公司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有关整改指令未全部按时整改,也未制定整改方案,在-135米以下没有形成第二个安全出口、治水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继续生产。 2004年6月10日,桂训松向陈华生提出辞职,未经鹏凌公司董事会同意,亦未就上述隐患作任何交待,并于次日离开公司。同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事故发生,造成井下作业的李选东、潘会强、姜礼用等11名工人被淹身亡。 经湖北省事故调查组认定:鹏凌矿业公司“6.16”特大透水事故是对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影响下产生水害的突发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违规生产所造成的责任事故。案发后,鹏凌公司共赔偿11名死者各项赔偿金130余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