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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间在外租房费也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楼上住户厨房热水管爆裂,楼下住户因此“受难”:房屋多处滴水、渗水且地板被泡。事发后,邻居间对簿公堂,楼下住户在提出赔偿装修修复费等要求的同时,还要求对方承担装修期间其在外租房的费用。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装修期间租房费用确为实际需要,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个月房租2000元。

  董某、杜某夫妇与赵某均居住在本市开发区某住宅小区,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04
年11月8日9时许,董、杜夫妇家厨房热水管发生爆裂,而当时家中无人,热水横溢。至14时左右,热水顺着董某房内煤气管道及暖气管道的缝隙流至楼下赵某房内,致赵某屋内漏水。物业公司发现此情后,立即通知双方。当日15时左右,赵某及董某、杜某夫妇先后赶回家中。此时,赵某家中已进水多时,房屋内蒸汽弥漫,电源损坏。16时,赵某申请公证处人员至现场实施证据保全。公证人员经现场查看发现,赵某屋内餐厅、玄关、屋顶灯池等多处存在滴水、渗水情况,且滴水处地板均被水浸泡。房屋已无法居住,赵某只好暂时租房居住,同时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对于邻居给自己带来的这场“横祸”,赵某心里十分窝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杜某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房屋装修修复费、租房费、搬迁费、公证费等费用6万余元。

  法庭上,对于原告赵某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董某、杜某二人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被告家中热水管爆裂造成跑水,致原告家地板、吊灯、墙面等装修遭受损害,被告应对原告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房屋损失的具体数额,结合原告在损害后着手修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装修的新旧程度、残留物价值等因素,以给予1.5万元为宜。装修期间租房费用确为实际需要,但原告计算二个月、每月4000元的标准显然过高,与实际需要不符,可考虑一个月,每月2000元。搬迁费及空调移机费亦实际发生,应予赔偿。公证费及现场勘察费系获取证据所支付的费用,同其损害相关联,应属赔偿范畴。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杜某赔偿原告赵某房屋装修修复费1.5万元、租房费2000元、搬迁费920元、空调移机费80元、公证费1000元、勘察费1000元,共计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在赔偿数额上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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