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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少女和男人过夜 受害女年龄成了强奸案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6:2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小洁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一在读学生,平时在学校寄宿。今年4月23日是星期天,整个晚上班主任在查房时都没发现小洁,她一夜都没有归校!第二天一早,小洁终于回到了学校。在班主任的再三追问下,小洁终于开了口,但张嘴的第一句话就将老师惊得目瞪口呆,“我昨天晚上跟一个男的过夜的”。

  老师感到事态严重,立即找来了小洁的家人。当晚9时许,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小洁的陈述,跟她一起过夜的男子是刘勇,两个人早就认识了,而且在此之前,他们还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星期天晚上,就是刘勇带她到一家小旅馆开房间的。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4月26日,刘勇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对于与小洁发生关系的事,刘勇供认不讳。孽情始末34岁的刘勇是阜宁县人,后来宁打工。去年年初,小洁的母亲在摆摊做早点生意时,刘勇就在附近修自行车,结识了还在读小学的小洁。去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做完作业后,小洁觉得很无聊,就去了刘勇暂住的工棚玩。

  在黑漆漆的工棚里,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刘勇给了她15元钱,而小洁也没有将这件事透露给任何人。此后,刘勇多次用摩托车带小洁到附近的水库等地游玩,并趁机在道路上、水库旁与其发生关系。据统计,截止到案发,两人共发生关系9次。发现疑点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虽然从去年夏天起,双方就曾多次发生关系,然而刘勇基本上就没有采取强迫和胁迫行为,双方完全是自愿的。至于第一次,虽然小洁称是刘勇将她硬推上床的,但结合她是主动去找刘勇,事后没有告诉他人,且此后又多次发生关系的情况开看,不能认定第一次刘勇是采用的暴力强迫行为,也就不能称其为强奸。

  但办案人员同时发现,小洁的年龄有问题。在接受询问时,小洁报的出生年月却是1991年11月18日,而户籍资料上却显示,她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11日,两者竟然相差了1年多。根据户籍年龄,她第一次发案时已满14周岁,自愿与刘勇发生关系,刘勇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根据她自己的说法,发案时她还不满14周岁,那么不管她是否自愿,根据法律规定,刘勇的行为都属强奸罪。深入调查罪与非罪,一线之差,办案人员找来了小洁的母亲。她表示户籍资料上登记的日期与女儿的实际出生日期的确有出入,女儿的实际出生日期应该是1991年的农历十一月十八,也就是1991年12月23日。小洁的户口是其姨妈报的,被她搞错了,她记得村上有个男孩陈某跟小洁出生差不了几天,是同一个接生婆接生的。

  因小洁的母亲和姨妈均与其有利害关系,办案人员赴小洁的老家沭阳县调查。而接生婆现已死亡。没有在正规的医疗单位出生,也就没有小洁的出生证明。办案人员又找到了男孩陈某的母亲,她证明小洁的确是1991年12月23日出生的,比陈某大两天,两个人是同一接生婆接生。澄清事实刘勇是否知道她已满14周岁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小洁表示,其实在第一次发案前刘勇就已经知道她尚未满14周岁。有一次刘勇到小洁家玩,小洁正在写作业,他无意中翻看了她的小学同学录。因为当时即将小学毕业,小洁特意买了一本同学录给同学们留言。

  在同学录上,她将自己的出生日期1991年11月18日写在上面。“你是1991年的这个日期出生的啊?”刘勇看后,还特意问了她一句。小洁应了一声,刘勇随即在本子上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刘勇对这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6月1日,本案被起诉至法院。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此案的法官又再次赶赴沭阳进行了调查,并就本案中的疑点请示了上级法院。

  7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勇在明知小洁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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