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称有急用 到手后,人间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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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6:59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朱滨 实习生郑政 楼轩)谎称孩子生病需急用,实则借钱去赌博。如今,过了还款期,人又突然“蒸发”。遭同事“忽悠”的熊先生气愤不已,他向晨报法律在线咨询:“老赖”此举算不算诈骗? 家住汉口三眼桥的熊昌,是一名送奶工,虽家境不佳,却乐于助人。去年9月,熊昌单位一新来同事高某在和他一同送奶时,向他借钱。高称,孩子病重急需一笔钱,可手中现
看到高某一脸愁容,熊昌的心软了。回家后,他特地和妻子商量了半宿,最后同意借钱。9月20日,高某拿到钱后写了一张欠条,注明2006年3月20日之前还清。 可钱借出一个月后,熊昌就后悔了。因为,在接触中,熊昌发现高某并非“经济窘迫”,他经常和同事们“斗地主”,输赢总在几百元。熊昌偷偷地向高的原同事打听,发现高某在原单位就是有名的“欠债大王”,嗜好赌博,欠了一身债。 去年10月中旬,熊昌开始讨债。高说暂时没钱,并承诺有钱一定还。熊昌没辙,只得等着。岂料,发工资后,高某一声未吭辞职了。 之后,熊昌辗转找到了高某老婆,进一步确认了“孩子生病”是谎话。高妻说,不知丈夫下落,借钱的事与她无关。 一年来,熊昌多次上门讨债,都未见到高某。至今,他还未收回分文。 【律师观点】 诈骗证据不足,可起诉追讨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称,《刑法》第266条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诈骗罪。 高某确有“欺诈”客观行为,但仅凭其出具欠条后找不到人这一现象,无法证明高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毕竟,在目前,高某并未表示“不还钱”,实际情况只是“没还钱”。 律师称,据此分析,熊昌与高某间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熊昌报警,警方很可能不以涉嫌诈骗罪立案。 但熊昌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讨债款,若高某经传唤仍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高某返还此款。等判决生效后,熊可向法院申请,对高某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