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所得赔偿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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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2:51 重庆晚报 | |||||||||
巴南区麻柳镇晏华村4组刘怀芳:2005年,我与丈夫离婚,法院判决房屋一人一半。离婚后,我与前夫都搬走,房屋一直空置。最近,当地修高速公路占用该房,赔偿的7万余元被前夫领走。请问:我是否也该得到赔偿?离婚前共有土地的征用补偿如何分配? 主持律师周永强:如果该房屋整间被征用,或者虽然只有部分被征用,你们当初没有约定各自所占具体份额,7万元应该由你们平分。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承包经营权人只有你们夫妻,对该土地的征用补偿应该平均分配;如涉及其他人,则应根据人数和份额对补偿费进行分割。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 王明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