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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打折时原价不得提高 应为降价前7日内的最低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5:15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柯锐 实习生 韩美 报道:先把商品的所谓“原价”提得高高的,再来进行所谓“打折”;一件衣服的价格宣称是下降了好几次,但真实价格始终不让消费者知晓……依据武汉市物价部门的新规定,今后,这些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将被判为价格欺诈。

  记者昨从武汉市物价局获悉,根据新规定,商品降价前的“原价”,应为经营者本
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另外,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商品的原价。

  武汉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商家只要违规,不论是否形成了交易结果,其行为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旦成立,商家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将处以2万元到20万元罚款。

  物价部门提醒市民,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电话“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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