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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上“沈大”酿出惨剧 管理有瑕疵“高速”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8:58 沈阳网-沈阳日报

  驾车行驶在沈大高速公路上的司机,突然发现前方路面上躺着一个人和一辆自行车……急忙躲闪中的车辆失去控制,撞向高速公路护栏后造成车内乘客一死多伤。

  高速公路上怎允许有人躺着?还有自行车出现?伤愈的司机在弄清事实后,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

  高速路上出事

  2004年12月18日17时许,刘涛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南向北驶至沈大高速公路198公里附近。暮色里,他隐约看到前方道路上横躺着一个人,便赶紧躲让。在此过程中,刘涛驾驶的小客车与该人身边的一辆自行车相撞后又奔向右侧护栏。一连串的碰撞使小客车内一名乘客死亡,四名乘客受伤,司机刘涛也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涛和其他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

  “这高速公路上为何会躺着一个人?又为何出现本不应出现的自行车呢?”2005年12月29日,伤愈后的刘涛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

  这期间,刘涛总算弄清楚了悲剧发生的导火索。原来,当日事发5分钟前,就在此处,另一司机张强驾驶的轿车与一名骑自行车逆行的人相撞,造成骑车者严重创伤性休克。刘涛认为:“高速公路上出现不应出现的骑自行车人,高速公路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的重大过失。”刘涛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多元。

  今年4月17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认为:“本案中行人违章上高速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他们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在高速管理局的要求下,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被追加为被告。

  被告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则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他们提出,高速公路上的栏杆有破损部分,行人及自行车均可从破损部分穿行,因而引发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对事故负责。

  判决:高速管理局有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实行封闭管理,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在距事故现场10km沿线的封闭铁丝网上,存在数处破损漏洞,行人及自行车均可从这些漏洞自由进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沈大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由于其未尽维护、管理义务,致使骑自行车人进入高速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刘涛在驾车过程中忽视望,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已经发生事故的自行车相撞,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原告所要求各项赔偿的合理金额为4.6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3万元。另外50%由原告刘涛自行承担。被告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此次事故中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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