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拒考自杀续:家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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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10 法制日报 | |||||||||
资料图片:14岁的雯雯 图/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 本报温州7月18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包珍珍 陈德群 引人注目的温州七中女学生吴雯雯投湖自杀事件再起波澜:吴雯雯的父亲吴立俊认为庭审期间“教师法庭集体鼓掌”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教育局和学校赔礼道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透露,该院已受理立案。 吴立俊诉称,2006年4月17日吴雯雯投湖自杀事件发生后,吴雯雯的父母诉温州七中人
吴立俊在诉状中认为这整齐热烈而又持续的掌声完全是有预谋的。其一,代理律师的意见冗长重复,并不精彩,与获得的整齐、热烈而又持续的掌声极不对称,掌声是事前授意和策划的。其二,禁止鼓掌喧哗是法庭纪律的重要一项,如果没有事前精心组织策划,众教师怎么敢冒着被司法拘留的危险,藐视法庭纪律,亵渎法律尊严?其三,明知吴雯雯父母中年丧女,亲属们失去亲人的感受,如果没有事前授意,这些老师不会如此冷血残酷地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吴立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 温州市教育局领导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温州七中女学生吴雯雯投湖自杀事件发生后,温州市教育局一直非常重视,要求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对2006年4月17日开庭一事,教育局领导事前既不知晓,更没参加庭审,家长所诉称的“教育局精心组织策划教师在法庭上集体鼓掌”一说不知从何谈起。他说,任何诉讼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家长对市教育局的起诉,温州市教育局将保留自己反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