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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张借条索欠债法院断案推“傅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0 云南日报

  我国古代有将借据分作两半,借款人和出借人各保持一半的所谓“傅别”习俗。6月19日,曲靖市两级法院充分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对一起涉及“傅别”习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2004年农历3月20日,宣威市龙潭镇营上村53岁的张老红,为筹款给儿子小双购买二手微型车从事客运,向同村67岁的张老怀借款6000元,约定借期1年。收款后,小双当场书
写下有父亲和自己名字的欠条并按上指印。得到张老怀许可后,张老红撕下包括登记有出借人民币号码的右半部分借条带走,张老怀保留了借条的左半部分。

  同年农历11月8日,小双交通肇事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张老怀将张老红推向被告席。

  宣威市法院一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张老红向张老怀借款事实成立。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张老红赔偿张老怀借款6000元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张老红以没有借款为由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傅别”与盖然性规则

  所谓“傅别”,是我国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的形式是在一片简牍上写上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发生纠纷,可以傅别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或规则的运用。

  区 倚(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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