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全通过梦难圆 黄石青年状告人事局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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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5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詹琦)黄石青年林彤在“招考警察”的一系列考核中顺利过关,却因“已经就业”,而被黄石市人事局、公安局弃用。不服输的林彤在一审败诉后,再次将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黄石中院开庭。 现年28岁的林彤参加了去年3月在黄石市举行的招考警察考试。各项考核均通过,被列入公示的录用名单。但随后黄石市人事局、公安局又以电话方式,通知林被取消了录用资
此后,林彤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黄石市人事局、公安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公开招考警察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去年12月31日,林彤将黄石市人事局、公安局一同起诉至黄石港区法院,要求重新确认其被录用为警察。 [法院审理] 今年3月24日,黄石港法院一审判决林彤败诉,理由是公布的“招警公告”中规定,“考录对象是已取得相关文凭至今未就业的毕业生”,而林彤报名时已是黄石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的一名稽查员,因此“不符合招考条件”。林彤不服判决,于5月27日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的庭审中,黄石市人事局、公安局的代理人希望维持原判,“虽然林已经被拟录了,但在7天的公示期间,有人向省公安厅实名举报,称其是有工作的‘就业者’。” 林彤的代理人则称:如果“招警公告”是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应就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而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及“暂行条例”等,都严格规定了录取的条件,但均没有设定招收范围“至今未就业”这一说。“招警公告”中这一规定,是不是随意设置门槛?如果是这样,“招警公告”就不能作为一审法院断案的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决定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