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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丢了坏了都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5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朱滨实习生郑政楼轩)停放在汽车修理厂的一辆货车,被烟花引燃。交了100元停车费的车主,起诉汽修厂,要求其承担此“意外”带来的3万余元损失。不料,官司败诉。

  [事件] 停车厂车辆受损索赔无果

  今年1月27日,武汉顺泰汽车运输公司职工刘师傅,将一辆东风货车停放在了汉南汽车修理厂内,并交纳了一个月的停车费100元。

  次日因修理厂附近住户燃放烟花爆竹,引燃了货车上的油布,火借风势很快将驾驶室烧毁。因无法找到“引火者”,车主要求汽修厂赔偿损失。

  多次协商未果,车主将汽修厂起诉到法院。车主认为,汽修厂收了停车费,就有责任保护好车辆的安全。

  法庭上,汽修厂否认自己有保管义务,并出示了一份双方在事发月初签订的《停车协议》。《协议》约定:车辆如在院内发生丢失和意外,由车主自己全部承担,汽修厂概不负责。

  汉南区法院审理认定:100元停车费只是停车占用的场地费,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最终判决,货车受损,汽修厂无过错,驳回了车主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双方关系决定赔与不赔

  面对败诉判决,车主始料未及,之前他一直认为“胜诉把握在80%以上”。

  办案法官介绍,目前很多有车族都存在“收费停车有保障”的误解。其实,车主交了钱,并不等于停车场都得负责保管。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寄托人把需要保管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协议。

  但结合本案来说,双方形成的只是“场地有偿使用”的合同关系。因为,《协议》中有“免责”条款,《协议》和收条上已写明:100元只是“提供临时停车位”的租赁费。因此,刘师傅的货车受损,汽修厂没有过失和过错。

  [法官提醒] 收费停车,注意“责任”约定

  法官称,收费停车,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签合同写协议,尤其是车主很多时候,不会索要收费凭证,即便是索要了收费凭证,如打个收条、拿个号牌,也不会仔细留意收条和号牌上的文字。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丢车、车受损的事故,纠纷就会产生。因为对于收取的费用是什么性质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一方说只是场地使用费,一方说是保管费。

  法官提醒:停车时,注意与停车场约定缴费性质、责任如何承担。即便是没有书面记录,也应口头说明。口头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但要注意,最好有第三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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