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赔偿引入仲裁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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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43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 易庭华 实习生 陈艳 方丽萍)昨日,武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成立。今后,市民可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据介绍,目前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公安交管部门调解,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调处工作就前功尽弃。
为及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公安交管局积极引进仲裁法律制度,在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 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当事人接受交警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自愿在办案交警引导下到仲裁中心办理《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未达成协议的,也可将案件移交至仲裁中心。 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原则,即时受理,迅速结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或反悔,另一方则可直接依据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索赔。 目前,市公安交管局已在江汉区交通大队、武昌区交通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受理室进行试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