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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采光权也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栋3层高的经营用房被一幢16层的高楼遮挡了阳光,房屋所有人随即提起诉讼要求高层开发商予以赔偿。然而,开发商却提出了一个辩称理由:建筑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仅保护住宅采光,原告所有房屋并非住宅,故不受保护。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为房屋的设计用途并不影响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故一审判决开发商予以赔偿。

  刘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南开区二马路,结构为三层楼房。首层和二层用于经营,三层用于居住。从2004年开始,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刘某住房西侧建起了一幢16层的楼房。刘某诉称,原先自己的房屋采光充足,但自从高层建起后,自己房屋的光线全部被挡住,采光为零。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

  法庭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自己所开发的房屋已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处颁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与四邻之间的采光距离均符合规划要求。另外,被告提出,建筑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仅保护住宅采光,对于经营用房并未涉及。而原告所有的房屋性质为“其他”,即非住宅,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只证明被告建设行为本身符合规定,并不能证明被告建房后未给原告采光造成影响,也不能成为被告拒绝赔偿的合法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造的高层建筑与原告所有的房屋是相邻关系。高层建筑遮挡原告房屋的正常采光,使原告住房的用电量增加,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经营。虽然原告房屋的设计用途是“其他”,但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房屋的设计用途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主张建造高层业经市建委和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处批准,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行政审批的合法建筑,但侵权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行政审批并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给相邻方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其所建房屋对原告所有房屋采光造成影响的事实无异议,考虑原告所有房屋本身存在采光缺陷及该房屋的实际面积和设计用途,酌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万元。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3万元;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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