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起诉生父原配索遗产 其父遗嘱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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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3:02 信息时报 | |||||||||
其父原配与两婚生女以遗嘱为证据霸占房产,但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无效助其讨回应得份额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作为私生子,没有一个“合法”的父亲,这种尴尬的处境本就让12岁的小泉(化名)苦恼不已,然而父亲死后,遗下的房产竟然无他的份儿,全被父亲的妻子和两个婚生女儿占有,小泉为了追讨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非婚
事发:私生子没分遗产告上庭 12岁的小泉一直为自己的身份苦恼不已,因为,他没有一个“合法”的爸爸,而是刘某的私生子。 2004年8月1日,刘某病逝,遗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10382元的抚慰金也由妻子和他们的两个婚生女儿领走,完全没有小泉的份儿。“私生子难道就没权继承遗产?”,愤怒的小泉一纸诉将刘某的妻子和两个同父异母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属于他的那份儿遗产。 据了解,3名被告早已知道小泉的存在,在刘某病重期间,小泉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的女儿刘丹自2005年起,每年支付小泉的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小泉50%的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争议:有生前遗嘱拒分财产 法庭上,3被告拿出了一份公证书,证明刘某生前于2004年5月1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书》,《遗嘱》写明刘某所占有房屋产权份额及其他一切财产留给其妻子王某一人继承。刘立遗嘱时神智绝对清醒,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小泉不享有继承权。 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中,有遗嘱的要遵照遗嘱,显然,3被告的证据占优势,但是,法院在审查该公证书时发现,该公证因侵犯了小泉的合法继承权,已被法院撤销。 《遗嘱公证书》既然已被撤销,不再具法律效力,故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程序予以继承。 判决:享有同等权利分遗产 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因此,小泉对遗产享有与刘某两个婚生女儿同等的继承权。 这样,属于刘某的财产应由他的妻子王某和三个子女共同分割。由于房产是刘某生前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本身就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只有属于刘某的那一半份额才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这样一算,王某共占房产的5/8的份额,其余三子女各占1/8的份额。 至于抚恤金人民币10382元,是刘某去世后,所在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慰金,并非刘某的遗产,因此4人应平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