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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首例营业税纠纷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6:31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楼女士出售二手房时,正好赶上房产调控新政策实施,为此她交了近3万元的营业税。该女士越想越不服,认为是中介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才使其蒙受了巨额损失。因与对方协商不成,该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营业税损失。昨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实施房产调控新政以来,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二手房营业税纠纷案。

  据楼女士诉称,今年3月,她决定将坐落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卖掉,该房自开发商处购买尚不足5年,建筑面积150多平方米。为了使自己利益能有保障,楼女士还特意找到某大型二手房专业中介公司,委托他们代理销售房屋,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几天后,一位张姓市民便从中介公司打出的售房信息中,相中了楼女士的那套房子。经过与中介公司接触及实地看房,张先生决定买下这套房子。随后楼女士与张先生就房屋价格进行谈判,最终商定为88万余元。确定房价前,楼女士及张先生都就房屋差价营业税的问题,向中介进行咨询,可对方工作人员称只需交少量过户费,不存在其它费税。因听信了中介的话,楼女士就按上述未执行营业税前的二手房市场价,将房子卖给了张先生。6月1日,因从媒体上了解到执行营业税政策的相关情况,楼女士及张先生随即找到中介公司,要求抓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就在当天,南京已开始执行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新政策,楼女士出售的房屋正好在执行政策之内。房屋过户时,楼女士只好按规定交纳了近3万元营业税。

  原告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大型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不可能不了解政府相关政策,但他们为达到尽快促成房屋买卖、赚取高额中介费的目的,故意隐瞒二手房买卖要交纳营业税的新政,最终使其以较低价格卖掉了房屋,而蒙受损失。被告没有履行作为房屋交易居间人最基本的服务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李自庆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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