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拒考自杀续:家属状告市政府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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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7:59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包珍珍) 温州七中女生吴雯雯投湖自杀案再次引人关注。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雯雯父亲吴立俊要求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对吴雯雯自杀事件进行组织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九山湖边发现尸体与遗书。经家属辨认,尸
吴立俊诉称,其女儿吴雯雯的自杀极可能是受到老师的侮辱和学校剥夺考试权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但公安机关只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吴雯雯自杀的原因及校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又不作充分、全面、客观的调查,故依据《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温州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我国行政法采用法定职权原则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拥有职权、履行职责,否则即构成行政违法。吴雯雯自杀不是发生在校内活动期间或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不属于“重大学生安全事故”,不能适用原告所指的办法进行处理,被告没有组织事故调查的权力或法定职责。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照《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本案吴雯雯系非寄宿制学生,其自杀行为既非发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又非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所以,该起自杀事件不属于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没有组织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