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摔伤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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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4:01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7月20日讯(实习生 李翰瑛 通讯员 袁善旭 高娜)2005年11月,一名五岁男孩在幼儿园做游戏时摔伤,老师通知其家长并将小孩送至医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起争执,受伤小孩家长于章丘市法院起诉幼儿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近日,章丘市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幼儿园的开办单位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其他经济损失由原告监护人负担。
原告系一名5岁男孩,在本村幼儿园上中班。2005年11月10日上午,原告在幼儿园做游戏时摔伤,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幼儿园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做游戏时受伤与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幼儿园老师在履行职责范围内义务时有相应过错。因幼儿园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因此村委会作为幼儿园的开办单位,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作为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完全是幼儿园老师未尽职责造成,其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受伤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称,正是考虑到未成年学生本身危险源是一般学生伤害事件,教育单位很难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故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承担40%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