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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炒“楼花”被骗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6:5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白法实习生沈彩萍记者殷骏) 投资200万元炒房,不料,百万巨款却被“合伙人”挪为他用。不久前,白下区法院对一起巨款炒房引发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

  2004年,市民王芳(化名)认识了上海一房产中介公司总经理高某。受炒房的巨大利润吸引,王芳决定与高某合作,在上海炒“楼花”。两人经过协商,达成共同炒作上海某
楼盘“楼花”的口头协议,并约定王芳的投资款为200万元。

  当年4月,王芳分3次将200万元巨款存入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可高某拿到这笔钱后,根本就未炒“楼花”,反而将这笔巨款挪为他用。

  据查,高某用其中的90万元,偿还所欠他人的债务和利息;用49.9万元,买了辆奥迪A4高级轿车。此外,他还将剩余款项,用于私人借贷和公司营运等。

  在高某未按约定偿还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况下,王芳只得一次又一次向他讨要巨款。但高某仅退还了30万元。因未能讨回巨额炒房款,王芳迫于无奈只得向南京警方报案。警方立案后,高某家人为他退还了50万元。

  检方以涉嫌诈骗罪,对高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为取得王芳的200万元巨款,向她作出共同出资炒“楼花”的虚假陈述。此后,他却将这笔巨款用来偿还债务、购置高级轿车等,足以证明其获取该巨款手段和目的的非法性。

  为此,法院以高某诈骗170万元巨款为由,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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