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质量月月公布 江西污染水源最高罚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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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0:19 中国环境报 | |||||||||
(记者熊志强) 本报讯针对江河湖水面上餐饮企业对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日前出台的《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了明确说法,违法者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罚款。《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规定,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中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办法》还要求实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制度。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各设区市上月地表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在《江西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本行政区域县(市、区)上月地表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