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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膝下五子女无人愿付赡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06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一八旬老太膝下有六个子女,但却没有一个肯支付老人在敬老院的费用。昨天,嘉定区法院对该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五名子女每人支付360元以付清母亲拖欠敬老院的费用,同时判决这五名子女,从2006年7月起每月分别负担母亲赡养费180元。

  年近八十的陆老太长期瘫痪在床,根据六个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陆老太一直和四儿子住在一起。1992年10月,四儿子去世,2006年5月,生活无法自理的陆老太入住敬老院,费
用每月1050元。但是,陆老太没想到的是,膝下的五个子女都不肯为她支付住院费用,相反,她的征地养老卡却长期被三儿子占有,她连460元的城镇养老保险也拿不到。陆老太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其每月1050元的住院费用,并让三儿子将征地养老卡归还。

  大儿子辩称,当时父亲去世后,四弟表示愿意由其一人独自赡养,现母亲既然又提出赡养问题,他愿意承担六分之一,但母亲的居住问题应由四弟一家解决,因此认为在1050元中应当扣除母亲在敬老院住宿的费用400元。

  二女儿、五女儿辩称,她们愿意赡养母亲,但能力有限,只能每月承担20元至30元生活费。三儿子辩称,其并非长期占有母亲的养老卡,而是帮母亲配药,其同意归还养老卡,至于赡养费用的承担其与大哥意见一致。

  小儿子辩称,大哥、三哥、四哥都分到家产,但他是当上门女婿的,而且每月收入仅700元,家中还有两个儿子和两个老人需要负担,故不同意承担母亲的赡养费。

  审理中,陆老太的四儿媳到庭承诺愿意每月负担婆婆生活费120元,因此,陆老太将诉讼请求标的1050元减为93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陆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并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仅靠每月460元的收入确实难以维持日常生活,作为子女,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使原告在精神上有所慰藉,安度晚年。至于各子女承担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不应以原告对其关心、疼爱的程度或分得家产的多少及男女性别不同来衡量,应根据各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陆老太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吴红兰 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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