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之争见分晓 “西域刀郎”除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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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47 法制晚报 | |||||||||
署名之争见分晓 “西域刀郎”除名 本报讯 (记者 李奎)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日前对刀郎署名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飞乐影视、潘晓峰停止署名“刀郎”或“西域刀郎”,公开致歉,并共同赔偿罗林三万元。
据罗林诉称,“刀郎”是其艺名,特指原告本人,具有人身专属性。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专辑发行,出品方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公司。罗林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做法是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构成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