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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只求复婚 未料人财两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5: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吴艳燕记者宋宁华)为和前妻重修旧好,周先生变更名下房屋产权人,然而此举非但没能换来破镜重圆的美满结局,还使双方再次反目,对簿公堂。日前,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这起少见的财产权属纠纷案,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已生效,法院终审判令周先生限期搬离。

  2000年6月,周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因未能解决分居住房问题,两人离婚后
仍居住在一起。2001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为挽回婚姻,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女士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此变更后来经房地产相关部门核准生效。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双方矛盾再次出现。眼看复合无望,两人于2003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协议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房屋内的一切事务由王女士负责。

  今年年初,王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前夫周先生迁出房屋,一审获得支持。周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二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本案所争房屋曾经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有所改变。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协议,但由于未作产权的相应变更,所以王女士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迁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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