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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体锻课争篮球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5: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记者邵宁)一名初中生在体锻课上与同学争抢篮球时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已尽到了管理、看护义务,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小明今年14岁,是杨浦区一所学校的初二学生,自小患有肾脏疾病,从小学一年级起就不上体育课。去年6月10日下午,小明在参加学校的体锻课时,与同学一起打篮球,在争
抢篮球时倒地受伤。学校将他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今年6月1日,小明家长以他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认为学校未阻止小明在雨后湿滑地面上打球,且在受伤后未采取正确的救治方法,导致伤情加重,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792.45元、护理费人民币4320元、交通费人民币1200元、残疾用具费人民币140元等。

  而学校则认为,小明是自愿参加体锻课,而非老师要求其参加的,课前校方已将场地打扫干净。小明是在与同学争抢篮球时摔倒,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相应后果。在小明摔倒后,老师及时让学生将其送到卫生室并通知家长,然后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责任。校方不同意诉讼请求,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活动中可能导致受伤。小明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小明是在自愿参加篮球活动中因争抢篮球而受伤,而非因为打篮球引起固有疾病的复发,也非因场地湿滑而滑倒受伤。因此学校对小明受伤没有过错,小明要求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学校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于法不悖,准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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