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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城物业告赢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2:36 新京报

  法院未采纳“未经业委会催缴程序物业公司不得告业主”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未经业委会催缴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海淀世纪城小区四位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新发现”,并没有为他们带来胜诉的结果。

  海淀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之间签订的合约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至于物业费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法院能够依法确定的。于是,前日一审中法院判决业主们缴纳拖欠的各项费用。

  今年年初,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欠费为由,将曹女士等4名业主起诉至法院,称4名业主分别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供暖费和车位费等8000元至3万元不等。

  庭审中,业主的代理律师抛出了《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业主们认为,欠费业主应该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但此前,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便签订了合约,该合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业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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