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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4:31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杨珏) 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原则上都要实行单独统筹或转入同级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的各种补贴,国有企业离休干部要与本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保持平衡。

  文件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文件规定,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原则上都要实行单独统筹或转入同级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统筹;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据此审核后,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开支水平直接拨付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管理机构为离休干部办理参加属地医药费统筹相关手续;省属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负责。

  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的各种补贴,国有企业离休干部要与本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保持平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后离休干部统筹之外的各种补贴,从2006年1月起,由省财政核定标准后,按季度足额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发放和使用。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或破产时,必须彻底清理离休干部“两费”拖欠,确保无债务交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由原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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