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避免“同案不同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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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淄博讯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量刑,结果可能相差很大;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此类“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记者近日对全国首家实行“电脑量刑”的淄川区法院采访发现,“电脑量刑”一分钟就可算出刑期,只要案件相同,量刑结果就一样,不会因时间的不同或法官的不同,出现差异很大的结果。
7月14日,淄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刚刚开庭审理的李某交通肇事案进行量刑。在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审理此案的李拥军法官对该判多少刑期求助于电脑。记者在现场看到,李法官在电脑上打开“电脑量刑”的主页,选择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大栏目,在这个大栏目下,又选择了“交通肇事罪”这个小栏目,输入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下面对话框里立即显示出基本刑期一年的提示。李法官又根据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在酌情情节中输入了“负90%的责任”字样,对话框里又显示出增加9个月刑期字样。当先后输入“主动全部赔偿”、“自首”等情节后,对话框分别显示出减少刑期25%、15%等字样。电脑算出的刑期是12.6个月,最后电脑拟判定的刑期是一年零一个月。法官经过对案件的综合考虑,参考“电脑量刑”的结果,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终该判多少年刑期,法官就拥有自由裁量权。”李拥军介绍说,对于案件的量刑,往往要参考其他法院判决的案例、我们法院以前判决的案例,合议庭要进行反复讨论。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较大,审判人员对量刑尺度的掌握不一,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仍然难以避免。“电脑量刑”系统对相似案件进行了总结,量刑的标准是统一的,同类案件通过“电脑量刑”算出的刑期会完全一致。因此,“电脑量刑”促进了量刑的规范化,依靠科技手段避免了各种关系案、人情案。 据悉,刑事案件涉及的400多个罪名中,该院的“电脑量刑”系统已经能够对最常见的前100多种罪名进行量刑。目前,该院审理的98%的案件都通过这个系统进行了量刑。据了解,该院已经使用“电脑量刑”判决刑事案件上千起,从去年以来还没有一起案件被告人因对量刑有异议而提起上诉。据悉,“电脑量刑”被国家刑事领域知名专家认为“较好地解决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可能出现的量刑不平衡问题”。省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这一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