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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上摔伤 学校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9:42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圣达 通讯员 刘辉煌)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受伤,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同安区法院获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厦门某中学的上诉,维持同安区法院一审关于该校赔偿学生小纪人民币5000余元的判决。

  法院查明,去年厦门某中学举办运动会,小纪参加跳远比赛时,在助跑过程中突然摔倒,连翻好几个跟斗,造成右股骨骨折。为此,小纪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8万多元。学
校认为,小纪摔倒是因为助跑过程中右脚绊到左脚;小纪的父母则认为是因为跑道上有大量小石子,小纪在起跳时踩到石子产生剧痛才摔倒。他们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判令小纪自行负担部分经济损失,学校赔偿小纪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余元。(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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