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母亲向国外的女儿邮寄淫秽光盘被刑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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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2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7月22日杭州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邹凌云)记者今天从杭州海关获悉,该关下属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一起走私淫秽光盘案。温州女子刘某将60盘淫秽光盘混装在邮包中,企图邮寄给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女儿。近日,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拘。 今年6月27日,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该件邮寄往澳大利亚的邮包进行检查时,
据温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证,邮包收件人确实是刘某的女儿。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刘某淫秽光盘60盘,已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至于为什么邮寄给女儿,到底作何用途,迹底还未揭开,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一般是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海关提醒:日前,海关在行邮出境包裹中查获的普通光碟夹带淫秽光盘案件呈上升趋势,行邮夹带淫秽光盘进出境均属违法行为,邮寄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千万莫要以身试法。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000年9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