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同居女友发生口角两脚将其踢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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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28 辽沈晚报 | |||||||||
辽沈晚报阜新消息(驻阜新记者 蔡红鑫)曹某上床对着躺在床上女友的腰部就是两脚,结果女友刘某因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前日上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曹某只是故意伤害,而对致死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伤害致死案件,属结果加重犯。
根据法学理论,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对这种加重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对致死结果不存在罪过,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这成为阜新市首例将伤害罪与致死罪区分开来的案件。 2006年3月12日21时30分许,曹某因刘某贬低其亲属和朋友而与刘发生口角。当刘对曹再次进行辱骂时,曹一怒之下跳上床,对着躺在床上的刘某腰部踢了两脚。 刘某叫了两声。过一会儿曹某发现刘某脸色苍白,问刘某咋的了,刘说喘不上气了。曹某立即打电话给其二姐夫李某,二人一起将刘送到市中心医院。经医生检查人已经死亡。 检察机关认定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是,曹某在遭到无端辱骂的情况下,气愤难耐,情急之下,跳上床照着刘某的腰部踢了两脚。其目的是想采用给对方身体造成伤痛的手段,达到消除来自对方的辱骂。 昨日,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杨利检察长说,因为被告人在事发前没有预见到能将刘某踢死,是个意外事件。在这个案件中,现行的司法中有两个突破:基本伤害犯罪和加重结果犯罪应该区分开来;再有就是应该注重后果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