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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送货返程收费“捎脚”遇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3:08 青岛新闻网

  公差路上拉客伤了不算工伤外出送货返程时收费“捎脚”遇车祸某公司职员申请工伤被驳回

  与同事外出送货,返程时以每人15元的价格给人“捎脚”,结果半路上发生了车祸。在申请工伤赔偿被驳回后,臧顺(化名)将一起外出送货的同事和肇事司机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李沧区法院审理后判令,肇事司机、臧顺所乘客车司机及臧忠(
化名)均有过错,同时承担责任。昨天,记者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送货过程替人捎脚

  臧顺和臧忠同是青岛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职员,2004年12月的一天下午,臧顺受公司指派,乘坐臧忠驾驶的小客车从青岛市区到黄岛区送货。完成送货任务,返回路上途经黄岛新街口长途站时,他们遇到了正在等车的陈某和宋某二人,臧顺随即上前与对方搭讪,听说对方要到城阳区,随即和对方商定将对方送到目的地,每人交付15元钱作为路费。

  臧忠因此没有按照原路返回,而是绕道先去了城阳区。把陈某首先送到目的地后,臧忠驾驶小货车继续上路,当行至城阳区正阳西路附近时,与郭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车祸中,臧顺头面部外伤,经过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鼻部挫伤、鼻骨骨折,臧顺因此住院治疗30天。

  申请工伤被驳回

  城阳区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郭某因驶向逆行车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臧忠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臧顺首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臧顺是在私自运送乘客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臧顺在2005年4月又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被驳回。

  告同事获赔5万元

  认定工伤无望后,臧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遂将肇事司机郭某和同事臧忠一起起诉到了李沧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驾驶车辆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臧忠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郭某应承担70%责任,臧忠应承担20%责任,而臧顺在因公外出过程中未经公司授权私自载客,行为超出了公司指派其送货的授权范围,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因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并最终判决郭某与臧忠共同赔偿臧顺损失5万余元。记者于顺通讯员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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