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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商家引用“跷脚”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3: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晨迪) 备受争议的“跷脚牛肉”注册商标侵权一案,日前一审有了结果,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原告杨小川起诉。法院认为,“跷脚”二字在四川等地区已经广泛使用,备受广大消费者知晓和熟悉,被告使用“跷脚”二字属于正当使用,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善意正当地使用这两字。

  据称,原告杨小川经营一家连锁“跷脚牛肉”馆,其“跷脚”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0年。但他发现,“兰记星汉跷脚牛肉”未经许可,挂牌经营。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他的“跷脚”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周海洋称,被告在店面招牌中使用“跷脚”二字是正当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另外,原告注册的是文字商标,只有将“跷脚”二字在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服务商标是文字的“跷脚”二字,而被告则是企业名称字号“兰记星汉跷脚”,原告的商标由2个汉字组成,而被告的字号由6个汉字组成,仅2个汉字相同。法院还认为,被告除在店招中有“跷脚”字样外,在其他一些服务场所均没有独立使用,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另外,“跷脚”在四川乐山和成都等地区,有众多餐馆使用,以说明地区的特色风味,在四川地区,备受广大消费者知晓和熟悉。所以,被告使用“跷脚”二字属于正当使用,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善意且正当使用这两个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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