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 救助站当原告一审胜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4:4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据新华社7月22日电 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临湘市境内1419KM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中央的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
庭审中,就救助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被告曾进行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此案中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如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对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无疑会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