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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未清 退房仍要还房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2:51 法制晚报

  手续未清 退房仍要还房贷

  开发商未为退房者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导致当年的卖房人还要还贷付息

  购房者退房时由开发商帮助办理相关事宜 但几年后才发现贷款合同未解除

  退房未退贷 被银行追债

  通州法院判决:被告方仍应履行还贷付息的义务 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付中)因为相信开发商“房贷一条龙服务”的承诺,早在2002年就已经办理了退房手续的张先生等人,不得不为早已不属于自己的房子继续向银行支付个人住房贷款。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日前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等人已经在退房的同时,与银行解除了贷款合同”为由,判决张先生等人应支付给银行15万余元至27万余元不等的借款本金及欠息,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下旬,张先生等人分别与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后者开发的通州区至善家园小区的住房。

  张先生等人称,当时开发商承诺可以与银行协商,为购房者提供“房贷一条龙服务”,于是众人放心地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 款合同。

  2002年7月,因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交房,张先生等人办理了退房手续。

  张先生等人称,退房的时候他们还专门询问过开发商,是否应该和银行打个招呼。开发商说不用了,剩下的事都由开发商办。于是,张先生等人就以为事情到此了结了。

  让张先生等人感到意外的是,去年中旬,大家都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这时大家才知道,事隔多年,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后银行将张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支付房贷义务。

  在法庭上,张先生等人纷纷指责了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而该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张先生等人虽辩称早在2002年7月就已经退房,但实际上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解除。因此,仍应履行还贷付息的义务。

  律师提醒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告诉记者,购房人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后,应督促开发商在15日内办理购房人与银行解除合同的全部手续,并办理停止向银行还款的手续。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当银行借款合同解除,开发商归还了首付款,并协助办理了退房相关手续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才算最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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